论自侦翻供案件的特点及证据收集
——殷友祥 夏元松
[摘 要]自侦翻供案件给侦查工作、出庭公诉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如何针对这类案件的特点,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从而在庭审中充分运用证据、制服被告人的翻供,以使这类案件的办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当前检察工作中亟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自侦案件 翻供 特点 证据收集
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部分或全部推翻原来的供述,作出新的供述的行为。翻供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趋利避害、试图逃避刑罚处罚心理的反映,是他们抗拒侦查、逃避打击的惯用伎俩。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智商较高、熟悉法律法规、关系网也较为复杂,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这些人一般不愿意轻易放弃已有的权力、地位,他们在被迫如实作出有罪供述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权衡,极容易翻供。翻供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就个案而言,在很大程序依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中,翻供往往会加大侦查工作的难度,甚至影响对全案的认定。贿赂案件中,若行、受贿嫌疑人同时翻供,在间接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会导致该案的无法认定。就社会而言,由于个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翻供而“获利”,这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潜在的犯罪人员有着巨大的示范效应,致使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企图以翻供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给整个打击职务犯罪工作带来消极影响。因此,侦查人员、起诉人员应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笔者就针对自侦翻供案件的特点及证据收集谈几点粗浅的思考。
一、自侦翻供案件的特点
特点是一个事物和其他事物不相类同或有区别的地方。自侦翻供案件与其他翻供的刑事案件相比,其翻供原因、翻供理由、翻供心理等方面有着明显的特点。对这些特点的探究,对于我们在工作实践中把握那些自侦案件容易翻供,翻供往往发生在那些方面,从而使办案人员在心理上先筑起防翻的准备,并在证据上采取强化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 自侦翻供案件多发于以言词证据为基本证据框架的案件中。各类案件由于其本身的性不同,在证据的基本框架上也往往有不同的特点,如贪污案件的证据框架一般由书证和言词证据构成,整个案件每个过程都有书证证实,言词证据只是起到了证明这些过程发生的具体情况的作用。这类案件实践中往往较少出现翻供情况,而受贿等以言词证据为基本证据框架的自侦案件则是翻供的多发点,这类案件以定罪的证据框架上有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其他一些书证、物证不能直接证明案情,而只能印证言词证据的真实性。言词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容易变动的特性,导致这类案件往往成为庭审中翻供的重点。
2. 自侦翻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特殊的身份。自侦案件翻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较高的智商、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广泛的社会关系,有的身居高位,有的甚至是执法部门的人,如我院查处市某学校校长谢某(高级教师)受贿案、某县检察院查处原县交通局长房某受贿案等,这些人的侥幸心理、畏罪心理要比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要强得多,这些人在作案之前往往自认为作案手段隐蔽,一般不会为他人知晓,且反侦查能力极强。
3.自侦翻供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了否定自己的有罪供述,往往辩解以前供述是侦查机关非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为了使自己的翻供理由能够成立,必须对自己以前承认有罪的供述作一个合理的解释。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自侦翻供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在庭审申辩解以前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下被迫承认的。同时被告人还往往会找出一两个细节来印证和增强自己说法的可信性,如某检察院立案查办的某医院剧某受贿案时,剧某为了支持自己的翻供观点,在庭上他就说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以威胁不给他吃饭而逼他说的。
4.自侦翻供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了使自己的辩解能够成立,往往编造各种事实或有意与其他事实相混淆。在自侦翻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除了要对自己以前的供述进行抵赖外,还必须对已经查明的事实向法庭做自圆其说的解释。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其往往编织各种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虚构一些细节,或者在关键的时间、地点进行编造,甚至将与案件无关的一些事实生拉硬扯到案件中来,以混淆视听。如剧某受贿案中,剧某说行贿人送钱是托他给其朋友亲戚安排工作,使案件前因后果扑朔迷离,真伪难辩。
5.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庭上翻供有患得患失的心理。犯罪嫌疑人比谁都清楚案发当时的情况,而且比谁都更明白其行为不可能不留下蛛丝马迹,况且开庭之前他也不清楚检察机关到底掌握了多少证据,一些重要的知情人到底如何作证。在这样的情况下选择庭上翻供,对被告人来讲是一场赌博。如果选择如实交待将受到刑事处罚,名誉地位将全部失去。如果选择翻供而因有足够确凿证据将会因态度不好、抗拒交待而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中间的利弊得失、矛盾冲突会使其心中形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表现在庭审中翻供时有患得患失的心理,回答问题时含含糊糊,时真时假,时虚时实。
二、自侦翻供案件证据收集要求
我们研究自侦翻供案件的特点,就是为了正确地分析判断哪些自侦案件可能会出现翻供现象从而有的放失。
1.用证据从多个角度固定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自侦翻供案件被告人往往会当庭辩解以前的供述是侦查机关用非法手段获取的。为了能在庭上有力驳斥其辩解,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除了要有多份审讯笔录外,还要有审讯时的视听资料,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亲笔供词,包括其深挖自己走上犯罪道路根源的思想认识。对于时翻时供案件,犯罪嫌疑人再次供述时还要对其翻供理由进行批驳。这些证据的积累,将为庭上制服翻供打下良好的基础。
2.用多种形式固定重要证人的证言。办理自侦翻供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环节,就是要尽量避免翻供案件变成翻供翻证案件。只要重要证人的证言能够充分固定,那么庭审成功就有比较大的把握。因此,在收集证据时要充分考虑到随着案情的变化、律师的介入,证人可能翻证或出庭作证时不肯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所以对重要证人的证言也要做到证言笔录、亲笔证言、证人作证等视听资料缺一不可。这不仅可以约束证人翻供的随意性,而且即使证人翻供,在庭上也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证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3.注意排除矛盾点,全面获取相关证据。实践中,案件办理往往由于分组取证,加之时间紧,证据取来后疏于整理、分析,造成一些证据看起来似乎互相间可以印证,而仔细分析却会发现在不少细节上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如果审查前不排除,庭审中一旦被告人或辩护人抓住就直接影响举证的可信程度。为此,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十分认真仔细地比对出其中的矛盾点。对已找到的问题,要让证人合理解释和排除,同时获取相关旁证予以证实。如在一件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证言讲是在车上给钱的,而受贿人供述是行贿人到他家把钱放在茶几上就走的。这两份证据尽管双方均未否认收受财物的事实,但作案时地点却不一致,这些矛盾不排除,一旦开庭将直接影响该起事实的认定。
4.充分听取嫌疑人的辩解,有针对性地收集反驳证据。自侦翻供案件庭审时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关键要有让法官和旁听群众看到公诉机关坚持以理服人,用证据来说明问题。为了达到这样的要求,在案件追查阶段,要求审讯犯罪嫌疑人时耐心细致听取其辩解理由,了解掌握其翻供的基本观点,并举一反三,对其可能抵赖的方面进行预测,然后把这些观点一一列出,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取证工作,而且在取证中也不能简单地就事论事地取一份证据,而应将辩解理由中提到的问题来龙去脉予以查清,并用证据固定,在开庭时一组一组出示证据,一方面可以让被告人看到公诉机关对其辩解的重视程度以及为此而付出的艰苦努力,另一方面也可以有力地打击其继续翻供的信心。
5.认真核实证据的形成,注重证据的合法性。随着刑事诉讼制度议革,庭上对抗性的增强,证据的合法性已经成为开庭时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有影响案件中,辩护人会紧盯证据的合法性,以希望否认控方的证据,从而使指控的观点失去有力的证据支持。对此,要对所取的每一份如证人证言的取证地点问题、视听资料制作说明问题、书证的合法来源问题等一定要引以充分重视,并视情况及时补充完善或重新取证,从而切实堵塞这方面的漏洞。
综上所述,司法法实践中遇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情况很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会只单纯出于某一种原因翻供,因此在研究自侦翻供的特点及证据的收集时,侦查人员不能只局限于一种讯问策略,而应当突出重点因素选择重点,讯问及收集证据策略,然后综合考虑运用其他多种策略,才能使自侦翻供的证据收集工作更为顺利地进行,取得较好的出庭诉讼工作效果,达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如实供述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