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我院采取“四对照审查法”提高民行办案质量

我院采取“四对照审查法”提高民行办案质量

 

只有找准抗点,才能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只有厘清纷争,才能增强息诉工作效果。近四年来,我院民行工作,以“四对照审查法”提高民行办案质量,抗诉改判率达90%,息诉率达100%,取得明显成效。“四对照审查法”,是指承办人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围绕生效判决、裁定书,进行多方面的对照,从中发现判决、裁定错误的一种工作方法。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照审查裁判文书。首先是将同一份裁判文书的各部分进行对照审查。民行检察应以裁判文书为审查民行案件的主线与重点,民行检察的监督对象是法院业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而裁判文书是对审判活动的归纳和总结,裁定和判决正确与否,是民行检察审查案件最终要回答的问题。根据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三部分与法律规范中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基本一致的原理,法律适用在裁判文书的结构中又是联系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的纽带,因而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又是审查裁判文书时的重点。通过对认定的事实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假定部分相对照,看裁判法律的适用有无事实基础,裁判中有无该适用的法律而没有适用的。通过对裁判结果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处理和制裁部分进行对照审查,看判决结果是否有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有无遗漏。其次是将同一案件的裁判文书之间进行对照审查。对历经二审或再审的民行案件,注意通过对同一案件的不同裁判文书之间的对照审查,看它们之间有无矛盾。一是审查裁判文书,了解基本案情,为下一步的审查打好坚实的基础。二是审查卷宗材料,将其它诉讼材料与裁判文书反复对照,找出其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二是对照审查裁判文书与当事人的诉讼类文书。适应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实际,根据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文书的审查。将诉讼文书与裁判文书相对照,看裁判文书是否围绕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一看诉讼主体列得是否正确;二看案由定得是否准确;三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都有裁判;四看有无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

三是对照审查裁判文书与庭审笔录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要点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据必须通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十分重视对庭审笔录的审查,并将之与裁判文书相对照。通过对照审查,一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否都有足够的证据相印证;二看有无该认定的事实而没有认定;三看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符合证据规则;四看庭审有无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审理;五看审理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对照审查裁判文书与申诉状。民行检察大都因申诉人的申诉而启动,将申诉状与裁判文书相对照,容易甄别真伪,为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提供初步的事实依据。

“四对照审查法”,是在认真研究分析审判规律和总结监督实践基础上归纳而成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条理清晰。无论材料多少案件难易,按照这四步进行审查,围绕一根主线,审查过程就有条理性。二是重点突出。该法把握住了法律适用、案件证据、诉讼程序、当事人主张等关键所在,有利于民行案件的迅速突破,有利于找出、找准民行抗诉案件的“抗点”。三是审查全面。通过一次审查,就能解答出一个具体审判活动是否符合抗诉的四要件。四是操作性强。“四对照审查法”可运用于卷宗审查、案件讨论和文书制作等办案的各个环节。

[发布时间:200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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